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属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每月发给不低于三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另一方是无业人员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 双方是无业人员的,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