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和《规定》,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深圳市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gov.cn/egov)或本单位的网站(网址:http://www.***.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深圳市审计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sz.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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