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贷款合同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
2、借款方、抵押方是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股东(董事)会决议。如果村集体财产抵押的应提供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同意借款抵押的会议记录(决议);
3、用于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4、提供工商行政机关打印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
5、借款、抵押合同文本;
6、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如是质押的,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证券公司出具的股权(票)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自然人抵押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
2、抵押物是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到公证处发表同意抵押的声明书;
3、借款、抵押合同文本;
4、抵押物的产权证明;
5、抵押物的评估报价;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
该业务无电子表格,请去办证地点直接填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 收 费 |
|
| 年审或年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