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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公务员出国(境)培训

内  容
公务员出国(境)培训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
三、当次发布的调训通知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市直行政机关担任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职务和各区行政机关担任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职务的公务员
具体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申请材料
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申请受理机关
教育培训处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
程  序
一、每年年底,深圳市人事局发出需求调查通知;
二、市直行政机关按照通知要求,向深圳市人事局报送专题,各区行政机关专题由区人事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给深圳市人事局;
三、深圳市人事局进行专题筛选,确定后通过深圳市外国专家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审核结果通过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反馈至深圳市人事局;
五、深圳市人事局发布调训通知;
六、公务员所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人员参训,并于报名时间至培训机构网站或现场报名,提交有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培训费用;
七、学员参加培训,提交考察报告;
八、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登记学员培训情况,送深圳市人事局审核验印;
九、学员将培训登记情况交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时  限
即时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年审或年检

 
文档附件



出国(境)培训学员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