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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少数民族考生照顾资格的审核

内  容
少数民族考生照顾资格的审核。
法律依据
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施行)第九条; 2.《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条  件
深圳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
申请材料
1.要求照顾的书面申请;
2.学校出具的学生在读证明;
3.学生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需填写《少数民族考生招考照顾申请表》(见附表)。
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程  序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取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准后出具的证明,连同个人材料一并送到市招生办,或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招生办作进一步审批,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政策。 
法律效力
无。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文档附件



少数民族考生招考照顾申请表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