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季度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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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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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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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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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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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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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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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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