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采矿权人遗失《采矿许可证》,应及时在新闻媒体发表遗失声明。 采矿权人持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采矿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由原发证机关补办《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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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
条 件 |
采矿权人遗失《采矿许可证》,应及时在新闻媒体发表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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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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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采矿权人遗失及时在新闻媒体发表遗失声明→采矿权人持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采矿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由原发证机关补办《采矿许可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不含公告期)。公告期为 15 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采矿许可证》。 |
法律效力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