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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军队转业干部入户

内  容
经市人事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安置的转业干部。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数量及方式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条  件
经市人事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安置的转业干部。
申请材料
(一)市人事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原件1份);
(二)入户指标卡(原件1份);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四)警备区出具的预备役登记证明(原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科。
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科。
程  序
区公安分局接到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在介绍信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介绍信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时  限
当场核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经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科核准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文档附件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