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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内  容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四、五条(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数量及方式
无许可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条  件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法律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四、五条
申请材料
(一)单位和家属申请书;(二)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三)市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四)其他证明材料。
追认革命烈士审批登记表(见附表三),申请表格可到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申请受理机关
户口所在区民政部门
决定机关
市民政局提出审核意见
程  序
区民政部门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人民政府后,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再由市人民政府按烈士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时  限
3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领取《革命烈士证明书》后方可享受烈士待遇。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文档附件



附表三:追认革命烈士呈报登记表3.doc
追认革命烈士呈报登记表范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