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外地优抚对象优抚关系迁入 |
法律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4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各区民政部门申请 |
条 件 |
1.优抚对象户口跨省迁入我市的,先向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优抚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等材料,民政部门审核材料后,将优抚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优抚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到优抚对象现户籍地区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我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优抚人员提供的优抚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优抚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 4.办理关系迁移当年的抚恤金由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我市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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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优抚证件 2.迁入深圳市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3.优抚档案 4.原户籍地民政部门的《优抚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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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民政部门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罗湖区民政局:深圳市文锦中路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4楼 25666460 福田区民政局:深圳市福民路123号区委大楼707室 82918727 南山区民政局:深圳南山区桃源路区委大楼6楼 26667956 盐田区民政局:深圳市盐田区行政办公大楼4楼421、424 25228424 宝安区民政局:宝安区创业一路新区委区政府大楼四楼459 29998352 龙岗区民政局:深圳龙岗区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五楼508 28948169 |
决定机关 |
市民政局 |
程 序 |
1.优抚对象户口跨省迁入我市的,先向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优抚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等材料,民政部门审核材料后,将优抚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优抚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到优抚对象现户籍地区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我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优抚人员提供的优抚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优抚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 4.办理关系迁移当年的抚恤金由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我市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
时 限 |
无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无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